我哥在强制医疗期间,被违法使用械具,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哥是精神病,在我们这的强制医疗医院里接受治疗,我们探视过一次,发现他的手腕有淤痕,是不是医院对他违法使用械具,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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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冯律师律师
2014-09-10 10:39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64条第四款,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如果你哥在强制医疗机构接收治疗期间被违规使用械具,当地的检察院应向这个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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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师律师
2014-12-15 15:4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九)其他违法情形。
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看守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副本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后,看守所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建议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纠正。
所以,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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