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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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检察院收到对于王某的减刑建议书后,认为减刑不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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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冯律师律师
2014-09-03 14:22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49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湖北某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对于王某的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应逐案审查,发现减刑不当的,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也可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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