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发现提请程序违法,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西安某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发现提请的程序违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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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冯律师律师
2014-09-03 14:2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44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西安某检察院收到监狱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逐案审查,发现程序违法的,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也应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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