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私自传递物品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北京某看守所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手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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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冯律师律师
2014-09-01 10:5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30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二)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看守所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私自传递手机违法,应由该地的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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