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是由债务人清偿吗?
问题补充
老李为邻居老张作担保借款,到期老张有清偿能力,是由老张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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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邓美娜律师
2014-08-25 21:2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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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律师
2014-12-16 14:04
您好,这要看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了,保证方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如果约定了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那么先由老张偿还,老张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老李偿还。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就认定该种保证为连带保证,债权人既可以向老张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要求老李在保证的范围内偿还。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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