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补充
009年3月,董某与国威实业公司签订了5 年的合同,任销售代表,月薪8000元,已工作三年。2012年3 月,董某与上司产生矛盾。工作消极,质量下降。经沟通,董某工作状态仍未改观。2012年3 月底,公司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董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问:1.国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你认为是小董还是国威公司应向对方进行赔偿?培训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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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刘律师律师
2012-05-04 11:54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董某出现以上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员工有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公司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其他原因公司解除合同,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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