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该怎样解决?
问题补充
您好!我是女方,我和男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小孩子一周岁半,现在决定离婚,已协商很久。就孩子探视权有分歧。我是本地的,男方是安徽的,在绍兴工作,在这边就只有他一个人,家里人都在老家的,住在厂里宿舍,有个小套房,还没有装修,是毛胚房,是婚前财产属于他的。结婚后一直分居住的,我是结婚以来一直住在自己家里的,小孩我自己的爸妈带的。
我的要求是现在孩子还小,他没有单独照顾过小孩,也就平时休息了抱一下而已,我要求是每月看小孩两次,看的地点是我家,可以带出片刻游玩,其他时间要看提前通知我。等小孩在大点,能适应外面的环境以后,可以早上来接,晚上送回。
我想问的是如果协商不行,上法庭的话我的意见有没有胜算,他就是认为我这样的做法侵犯他的权利,不让他看小孩,他不来我家看的,一定要以他的方式。还是就是认为他家在外地,他要节假日都带回家去。还有就是一定要带到他那里去。
律师,我应该怎么跟他协商,如果协商不好还上诉的话我的提议比较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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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刘律师律师
2014-12-15 14:53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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