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问题补充
你好 我和妻子怀孕两个多月拿证结婚。领结婚证不到一个月然后突然说等孩子生下来了要和我离婚。期间我付过营养费的,也去看望过。但不让我进门。从来不接我电话!也叫我不要发信息影响她的心情。我怕影响到她的心情后会对孩子不利也就很少发了。谁知道儿子出生她却瞒着我。生了估计有半个多月了我发信息问的时候她还骗我说因为大出血儿子没保住!我当时简直生不如死!第二天我却知道我儿子根本没事!她已经名字都私自取好了,已经准备在她户口所在地给儿子上户口了!请问下我能行使哪些权利?她这样做剥夺了我哪些权利?到现在都躲着没让我见儿子一面。请问我该怎么做?凭她做的这些不可理喻的事做依据我可以得到儿子的抚养权吗?谢谢!请帮我解答一下!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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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4-11-03 09:03
您好,可以起诉到法院。
根据《[law@1117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law]》第[art@1117785#36,6262005]36[/art]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law@1117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law]》第[art@1117785#23,6261992]23[/art]条、第[art@1117785#37,6262006]37[/art]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law@1117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law]》第[art@1117785#38,6262007]38[/art]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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