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打了,怎样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补充
我被人打了;报安三天没有说法;我怎样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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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4-11-02 23:23
您好,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law@11797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law]》第[art@1179720#175,4048074]175[/art]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law@11797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law]》第[art@1179720#176,4048075]176[/art]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根据《[law@11307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30707#1,5285294]1[/art]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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