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人事任免书为准?
问题补充
我于2006年10月16日与一家外企签了一份三年期合同(2006年10月16日到2009年10月15日),试用期为3~6个月;但试用期满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1年期的人事任免书(2007年1月16日到2008年1月15日),但期满后,公司未通知我,直到现在2011年3月,公司现在给出一份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6日到2012年10月15日),请问:1.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但继续使用我,是否违法;2.我应该以合同期限为准还是人事任免书为准,现在如果要续签,起始时间应该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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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匿名律师律师
2011-03-28 16:15
在你的合同到期公司没能与你续签合同而让你继续在公司上班,你和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期间你可主张2倍工资。公司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始的时间应该是20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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