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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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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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匿名律师律师
2011-01-27 11:34
对于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出现以下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第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到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 对于这“三期”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孕期”即指怀孕期间。“产期”即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哺乳期”指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周岁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如果需要深入的解答可以返回首页进行即时咨询,也可以拨打010-51283148咨询热线,或加QQ:80003539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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