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辞职赔偿公司招聘损失费到底合不合法??
问题补充
您好!我是2009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校双选会上本人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今年七月份到单位报道工作,于7月14日与公司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三个月试用期以及九个月见习期,总计一年后转正。我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于09年9月09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于9月14日正式离开岗位。但是在回公司总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公司以人才招聘损失为由向我们个人收取3000元的招聘损失费,如不缴纳这笔损失费用公司则不予办理各项关系转移手续,并且不开离职证明。这对我们重新择业造成很大影响。公司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收取这么高额的损失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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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蒋律师律师
2011-01-25 16:57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应当收取所谓的损失费用。你可以请律师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要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到问法网首页在线咨询,与律师一对一直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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