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贿
问题补充
一个硕士研究生 和他老师关系不好,在毕业阶段,老师认为他论文不过关,延迟他毕业的日期,后经沟通,老师提出另外的方案之后该学生与老师一同努力修改论文,在此期间,该老师多次对该学生(其他学生也在场的情况下)及其家长说他为了该学生出了车祸,闯了很多次红灯,最近身体也不好,为了学生的事情晚上睡不好,血压升高,该学生家长认为这种种事情与孩子有关,觉得过意不去,就买了2万元的卡送给该老师,作为补偿。该老师在延期毕业期间的最后阶段,向领导反应说该学生为毕业向他行贿(送卡的事学生并不知道)。请问该行为是否算行贿?(该老师并未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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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4-10-23 12:29
您好,是不成立行贿罪的,行贿罪应当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由此可见: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2.“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彼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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