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赔偿半个月工资,符合相关规定吗?
问题补充
苏律师好:
我和单位签定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0.07.05—2011.07.04)包括试用期2个月,(07.05—09.04)。但是在9月2号这天,公司突然提出中止合同,给出的理由很模糊,单位的理由是经过公司的综合考虑,认为我不适合目前的岗位,但又无法说明到底是哪里不符合他们的要求。我在这2个月当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单位却补偿我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我有过错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明显单位存在过错,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的问题是单位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我想提请劳动仲裁,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经济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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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盛律师律师
2014-10-21 14:07
首先,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19,6264253]19[/art]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与您签订一年合同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21,6264255]21[/art]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art@1195874#39,6264273]39[/art]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art@1195874#40,6264274]40[/art]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据此,该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却未说明原因,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根据《[law@11958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law]》第[art@1195874#48,6264282]48[/art]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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