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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斡旋受贿罪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区别?
经济犯罪

斡旋受贿罪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区别?

2 解答 0 浏览 2016-11-04 09:27
问题补充
斡旋受贿罪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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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汪律师律师
2016-11-04 11:13
您好!斡旋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间接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一般受贿罪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而斡旋受贿犯罪则是行为人本身无权力,而是通过职务、地位的便利条件说服有权人进行职务行为。第二,一般受贿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而斡旋受贿犯罪中则要求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受贿中规定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斡旋受贿犯罪中规定的是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上述比较,一般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受贿罪根本无法完全涵盖斡旋受贿罪的特征,将斡旋受贿犯罪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罪名,是完全有必要的。其次,斡旋受贿行为不宜适用受贿罪的法定刑。斡旋受贿行为是一种间接受贿行为,并非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直接侵害,而且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小于一般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好评:0
蔡律师律师
2016-11-04 15:10
你好,无论是斡旋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间接受贿。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好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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