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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过程中受伤,家长提起诉讼该列谁为被告?
损害赔偿 浙江 安康市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过程中受伤,家长提起诉讼该列谁为被告?

1 解答 0 浏览 2016-10-30 18:50
问题补充
一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去杭州春游,学校代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购买了火车票,列经缙云与永康交界处时,一儿童将石头扔上火车,致一学生受重伤,医疗费巨大,你认为作为家长应当如何确定法律关系,选择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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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11-04 12:50
您好,需侵权人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law@142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law]》第[art@142862#32,2142555]32[/art]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law@142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law]》第[art@142862#38,2142561]38[/art]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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