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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值班期间外出喝酒途中摔伤,所在单位要负责吗?
损害赔偿 贵州 江门市

值班期间外出喝酒途中摔伤,所在单位要负责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6-10-25 21:05
问题补充
他们都是财政局下属单位.在农村矿捡检查站工作.他俩都是临时工.一个工作几年有医保.一个刚来单位还没办医保.一个检查站共4人工作有经验的是领导.就是这个站的站长.值班期间站长无聊就和其中一个站员借台摩托车出去喝酒.回来路上掉进沟里伤势非常严重.现在都在住院治疗.请问?没有医保的那个目前医药费是自己垫付.财政局应当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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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10-28 13:19
您好,根据《[law@129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law]》第[art@129083#14,3286044]14[/art]条、第[art@129083#15,3286045]15[/art]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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