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导致的人身损害索赔
问题补充
2008年10月3号,被告B打电话叫原告A去建筑工地覆盖物料以防阴雨天气下损坏,10月4日原告A去办这件事情(在上班时间),在楼面中央行走(楼面中央有供升降机升降的空格),不幸一脚踏空,失足坠落地面,造成重伤(经过鉴定:2处伤残10级,1处伤残6级),住院157天,花费医药费人民币11万多。现在要求被告3方(建筑公司D,总承包商C,以及下级承包商B)赔偿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98440.08元。但是法官说有可能原告自己要承担30%的责任。不知道以你们的专业眼光来看,这是否合理,难道不能100%赔付吗?原告A和被告B,C,D是工程中逐级承包的关系,所以原告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公司员工,没有工伤保险。问:
原告A能得到这近20万元(如果计算准确的话)的100%赔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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