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二条该如何理解
问题补充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违法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
请问 一、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签名盖章”是否指鉴定人签名和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必须同时继续。
二、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鉴定书无效。“鉴定人未签名”是否指鉴定人没有依照前款规定签名盖章(鉴定人签名的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鉴定书才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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