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请您赐教
问题补充
我村的两个村民小组与邻村历史上共用一湖(我村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所有权),但在1995年4月,镇政府把它给邻村所有经营,我村的两个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并引起纠纷,在1996年12月镇政府否决了原来的决定(即我两村民组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所有权),县政府于1997年6月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加以认可,但邻村不服,上诉至县法院(被告为县政府,我方为第三方),县法院一审维持县政府的行政决定(于1998-1-22判决),邻村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二审维持县法院的判决(于1998-5-5判决)。我们两个村民组并于1998年9月17日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并交纳执行费,但在1999年12月20日县法院通知我们两个村民小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县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终结本案的执行,准备退还申请执行费,但被我们拒绝,我们也未另行提及民事上诉。
至今该湖仍被邻村占有,其承包收入我们也无分红;在1995到现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向政府、人大、及人大代表会反映,要求他们协调处理,但都没有结果。
最近我向县法院质询:为什么不执行?县法院给我的回复:
“在县、市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生效后,×××、×××村民于199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法院判决为:“维持县政府(1997)32号关于×××湖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没有给付内容,因此,本院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于1999年12月20日通知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待确定执行内容后在予执行,并于2001年5月14日终结本案的执行,退还了申请执行费。
2、×××、×××组此后未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故关于×××湖所有权的行使,人民法院主动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3、建议×××、×××组与我院主管涉诉信访的院领导联系,由他出面告知你如何处理为宜。”
请问:
1.县法院不强制执行,他们回答的理由是否合法?
2.我们要怎样才能收回我们的所有权及以前的应得的分红收益?
3.我们是否要再起诉?如再起诉,其起诉的对象应该是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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