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B骗了,签了合同,但签的是A的妻子B的名字。结果现在出事了,需要B赔偿35万。但在没债主打电话讨钱前,B毫不知情。请问这种状况可以让B负责吗?
问题补充
A和B是表兄弟。由于A以前受到B的照顾,B让A签一个合同,说是不会出事的。由于B的怂恿,A签了合同,但签的是A的妻子B的名字。结果现在出事了,需要B赔偿45万。但在没债主打电话讨钱前,B毫不知情。请问这种状况可以让B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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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栾律师律师
2014-08-12 09: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只要A的妻子不追认,A的妻子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相反,应该由A承担责任。但是A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但是A需要受欺诈而签订合同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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