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问题
问题补充
在淘宝上买了鞋子,说是订做的33号,不给退换,拿回来发现大了,到鞋店里量了下是34号多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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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栾律师律师
2014-08-07 16:17
根据《[law@119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law]》第[art@1195873#25,6262045]25[/art]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law@119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law]》第[art@1195873#24,6262044]24[/art]条、第[art@1195873#48,6262068]48[/art]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 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鞋子是你订做的,你告诉卖家订做33号,卖家按照你的要求做了33号,回来后你发现鞋子大了,那是你自己给卖家的信息错误,你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卖家可以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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