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补充
....我卖了台手机送朋友甲.后来没多久甲用顺丰快递寄回手机给我.因为我不方便收快递.就叫朋友甲转寄给朋友乙.再由朋友乙转交给我.但是乙收到了手机.并称快递里没有手机.原来是乙自己占为己有.并没有把手机转交给我.我找到他 他还拒绝将手机交还 这样我是不是可以去找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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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栾律师律师
2014-07-29 09:51
刑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只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才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2万元,所以,你朋友乙不构成侵占罪。
民事:你和朋友乙之间关于手机其实是保管关系,你们之间存在口头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合同自手机到朋友乙手中即完成交付,保管合同就生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私自使用、占为自有,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你这个都已经过了1年多了,可能已经过了起诉时间,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除非你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367,5336566]367[/art]条、第[art@1128261#374,5336573]374[/art]条、第[art@1128261#376,5336575]376[/art]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然,北京地区是2万元,广西可能低于2万元,因为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可能不太一样,你也可具体咨询下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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