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问题补充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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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邓美娜律师
2014-07-14 2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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