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吗?
问题补充
张某是某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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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邓美娜律师
2014-07-14 1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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