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出卖,买受人为善意取得的,该合同成立吗?
问题补充
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该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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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匿名律师律师
2014-06-22 19:54
第五条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前款中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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