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合伙企业利益据为已有,造成损失的,该如何赔偿?
问题补充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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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4-05-27 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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