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问题补充
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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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4-05-27 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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