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离职不给工资,怎么维权?
问题补充
我今年11月离职的,但是老板一直拖着一部分工资不给,他现在都不承认我在那里做过了,因为我们没签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工资能要回来吗?我能维护我的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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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尤律师律师
2014-05-14 13:57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首先,你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你需要证明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段,也就是从什么时候就职至什么时候离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鉴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依照以上条款,你可以向单位主张支付你的工资,一定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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