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盗窃电力使用并且数额无法查明的,怎么认定犯罪数额?
问题补充
北京地区一个村子里一户人家长期盗窃电力资源使用,具体的数量已然无法查清,要怎样确定盗窃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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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匿名律师律师
2014-05-09 20: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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