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摘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依法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2
简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依法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职责
1、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在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导下主持反贪部门全面工作,提出本部门工作计划、措施和办法,总结年度工作。
2、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向分管副检察长、院务会、检察委员会汇报工作。
3、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制定本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检查、考核。
4、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本部门队伍建设工作。
5、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组织、指挥、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部门重要工作,审核部门法律文书及文件材料。
6、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果,严防违法违纪办案,杜绝办案安全事故。
7、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部门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协助正职工作,积极做好分管工作,经检察长指定或本部门正职委托可主持部门全面工作。
2、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向分管副检察长、院务会、检察委员会汇报工作。
3、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制定本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检查、考核。
4、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本部门队伍建设工作。
5、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组织、指挥、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部门重要工作,审核部门法律文书及文件材料。
6、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果,严防违法违纪办案,杜绝办案安全事故。
7、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部门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协助正职工作,积极做好分管工作,经检察长指定或本部门正职委托可主持部门全面工作。
职责
1、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搞好本部门事务管理工作。
2、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上下级院反贪部门的联络工作。
3、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管理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书,报送本部门承办案件的案卡。
4、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文件资料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及业务统计报表制作和诉讼卷宗归档等工 作。
5、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了解掌握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业务工作情况,积累有关资料,畅通信息渠道。
6、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起草部门工作计划、总结,承担部门会议记录。
7、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本部门考勤、卫生、保密、办公用品的领用等工作。
8、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上下级院反贪部门的联络工作。
3、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管理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书,报送本部门承办案件的案卡。
4、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文件资料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及业务统计报表制作和诉讼卷宗归档等工 作。
5、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了解掌握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业务工作情况,积累有关资料,畅通信息渠道。
6、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起草部门工作计划、总结,承担部门会议记录。
7、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负责本部门考勤、卫生、保密、办公用品的领用等工作。
8、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内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
1、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依法独立办案,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 ,审查、答复相关请示,协助、配合本院及公安、法院做好案件诉讼工作,依法 承办反贪部门承担的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2、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对所承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直接责任。根据所在部门和岗位要求,对所承办 案件(或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工作制度向部门负责人、部门会议或检察委 员会、检察长汇报。
3、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依法认真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4、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受害人。
5、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制作初查、侦查方案,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和有关工作文件。
6、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文章或专业论文。
7、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指导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工作,完成部门领导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石景山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协助检察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经检察长批准,可代行检察员职务。
2、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对所承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直接责任。根据所在部门和岗位要求,对所承办 案件(或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工作制度向部门负责人、部门会议或检察委 员会、检察长汇报。
3、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依法认真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4、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受害人。
5、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制作初查、侦查方案,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和有关工作文件。
6、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及助理检察员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文章或专业论文。
7、石景山反贪局检察员指导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工作,完成部门领导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石景山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协助检察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经检察长批准,可代行检察员职务。
职责
1、书记员在检察员指导下工作。
2、协助检察员做好初查、侦查、调查取证、出庭公诉及控告、举报、申诉、复查等案件的记录工作。
3、接收案件材料,负责保管扣押款物和有关物证,对案件材料和随案扣押款物及有关物证清点登记,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填写案件台帐底卡及有关表册并整理装订案件卷宗。
5、协助检察员草拟法律文书,负责校对装订工作。
6、完成领导和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协助检察员做好初查、侦查、调查取证、出庭公诉及控告、举报、申诉、复查等案件的记录工作。
3、接收案件材料,负责保管扣押款物和有关物证,对案件材料和随案扣押款物及有关物证清点登记,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填写案件台帐底卡及有关表册并整理装订案件卷宗。
5、协助检察员草拟法律文书,负责校对装订工作。
6、完成领导和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
1、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办案区管理,维护办案区秩序,强化办案区安全防范,进行办案区执法监督。
2、贯彻落实上级警务部门对法警工作的指示和工作安排。
3、协助检察官做好案件初查、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4、执行拘传、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强制措施。
5、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管涉案人员。
6、协助追捕逃犯。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贯彻落实上级警务部门对法警工作的指示和工作安排。
3、协助检察官做好案件初查、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4、执行拘传、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强制措施。
5、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管涉案人员。
6、协助追捕逃犯。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媒体报道
2002年12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北京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五周年大会上评出了五年来反贪部门查办的“十大精品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的殷愿清贪污、受贿案入选。
2002年至2010年期间,收受近10家公司119万余元的好处费,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技术管理中心原主任林永光近日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2009年,石景山反贪局查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财产物资处干部李某受贿案时,李某当庭揭发林永光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
2005年初,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收到一封举报北京公交总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晨曦工贸中心(以下简称工贸中心)经理马贵友受贿的信件,办案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张家骥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曾为东城区人大代表的张家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徐某在担任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期间,伙同本书店发行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给付古城高级中学、苹果园中学等学校教师购书回扣费,在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先后12次截留款项共计近5.5万元,二人将其中4万元平分。2006年4月,二人到石景山区反贪局投案自首。
2009年11月,北京市反贪局局长座谈会在昌平检察院新业务技术楼召开,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朱小芹,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石景山区反贪局等各分院、区县院反贪局局长出席会议。
2010年1月,一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引起了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注意,信中称石景山区环卫中心某领导向多个厂家提供业务上的照顾,大肆收受回扣。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立刻成立办案组,从该环卫中心的业务客户中查出行贿人靳某。靳某的落网牵出了石景山环卫中心原纪委书记董泗臣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0年4月,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北重物资部原部长于某等人涉嫌受贿。收到线索后,反贪局的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开始深入北重公司内部同相关人员进行接触。几年间,北重物资部门的7名工作人员,各自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多则上百万元,少则六七万元,涉案人员职务从部长到普通采购员,几乎遍及北重物资部的所有管理岗位。
2010年6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京西法治沙龙”举行第2期研讨,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副主任蔡明璇在活动中发言。
2012年11月,北京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发现,该单位在例行审计中,发现现金支票被取现但去向不明,认为该单位财务人员有很大嫌疑遂向石景山反贪局举报。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发现,该单位所有未入账支票笔迹都属于王连凤。王连凤为负担美容美体会所高消费和购买豪车,将手伸向了单位的财务。
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分别将李雅琴、王建军控制。一审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雅琴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宣判后,王建军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北京市福田公墓工作人员在进行财务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公款亏空严重,怀疑有人动了手脚。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对该线索展开初查。时任福田公墓出纳的赵某此时迫于压力,主动向单位承认了其私自将单位公款挪作私用的问题,并归还了全部钱款。
2014年1月10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召开2013年度反贪业务考评分析会,就2013年度全市反贪业务考评及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考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石景山反贪局办公室刘程副主任就考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部分反贪干警发表了下一步工作想法。
2014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共18名党员到场参加。石景山检察院党组成员、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春雷同志,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王硕蕾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
2014年11月7日,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启动的第七届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评选活动开始进入社会评选阶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副处长王立君入围参选名单。
2014年1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春雷表示,在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受贿类案件中,人情腐败的手法复杂,多使用在特殊时间、特殊主题上,但往往与家庭有关。
2015年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举办“侦查员上讲堂”活动,本期讲堂的主题是侦查阶段如何利用微信、淘宝、支付宝等平台查找涉案人员。
2015年5月,北京市检察机关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切实将该活动作为规范履职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升案件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切入点抓紧抓好。在完成动员部署阶段规定动作的同时,不断深化思想认识,认真搞好统筹结合,为顺利进入对照检查阶段,扎实有效地查找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三优”及“精品案、优质案”评选活动中,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原部长于某等七人受贿窝串案”被评为十大优质案件。
2002年至2010年期间,收受近10家公司119万余元的好处费,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技术管理中心原主任林永光近日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2009年,石景山反贪局查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财产物资处干部李某受贿案时,李某当庭揭发林永光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
2005年初,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收到一封举报北京公交总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晨曦工贸中心(以下简称工贸中心)经理马贵友受贿的信件,办案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张家骥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曾为东城区人大代表的张家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徐某在担任北京市新华书店北辛安书店主任期间,伙同本书店发行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给付古城高级中学、苹果园中学等学校教师购书回扣费,在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先后12次截留款项共计近5.5万元,二人将其中4万元平分。2006年4月,二人到石景山区反贪局投案自首。
2009年11月,北京市反贪局局长座谈会在昌平检察院新业务技术楼召开,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朱小芹,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石景山区反贪局等各分院、区县院反贪局局长出席会议。
2010年1月,一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引起了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的注意,信中称石景山区环卫中心某领导向多个厂家提供业务上的照顾,大肆收受回扣。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立刻成立办案组,从该环卫中心的业务客户中查出行贿人靳某。靳某的落网牵出了石景山环卫中心原纪委书记董泗臣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0年4月,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北重物资部原部长于某等人涉嫌受贿。收到线索后,反贪局的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开始深入北重公司内部同相关人员进行接触。几年间,北重物资部门的7名工作人员,各自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多则上百万元,少则六七万元,涉案人员职务从部长到普通采购员,几乎遍及北重物资部的所有管理岗位。
2010年6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京西法治沙龙”举行第2期研讨,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副主任蔡明璇在活动中发言。
2012年11月,北京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发现,该单位在例行审计中,发现现金支票被取现但去向不明,认为该单位财务人员有很大嫌疑遂向石景山反贪局举报。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发现,该单位所有未入账支票笔迹都属于王连凤。王连凤为负担美容美体会所高消费和购买豪车,将手伸向了单位的财务。
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分别将李雅琴、王建军控制。一审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雅琴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宣判后,王建军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北京市福田公墓工作人员在进行财务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公款亏空严重,怀疑有人动了手脚。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对该线索展开初查。时任福田公墓出纳的赵某此时迫于压力,主动向单位承认了其私自将单位公款挪作私用的问题,并归还了全部钱款。
2014年1月10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召开2013年度反贪业务考评分析会,就2013年度全市反贪业务考评及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考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石景山反贪局办公室刘程副主任就考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部分反贪干警发表了下一步工作想法。
2014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共18名党员到场参加。石景山检察院党组成员、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春雷同志,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王硕蕾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
2014年11月7日,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启动的第七届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评选活动开始进入社会评选阶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副处长王立君入围参选名单。
2014年1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春雷表示,在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受贿类案件中,人情腐败的手法复杂,多使用在特殊时间、特殊主题上,但往往与家庭有关。
2015年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举办“侦查员上讲堂”活动,本期讲堂的主题是侦查阶段如何利用微信、淘宝、支付宝等平台查找涉案人员。
2015年5月,北京市检察机关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切实将该活动作为规范履职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升案件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切入点抓紧抓好。在完成动员部署阶段规定动作的同时,不断深化思想认识,认真搞好统筹结合,为顺利进入对照检查阶段,扎实有效地查找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三优”及“精品案、优质案”评选活动中,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原部长于某等七人受贿窝串案”被评为十大优质案件。
乘车路线
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乘车路线:公交58路, 212路夜班车, 318路, 327路, 337路, 354路, 385路, 399内, 399外, 597路, 941路, 958路, 959路在石景山古城下车。
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驾车路线:沿石景山路行驶,南转进入古城南街。沿古城南街行驶150米,左转行驶90米,到达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在道路右侧)。
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驾车路线:沿石景山路行驶,南转进入古城南街。沿古城南街行驶150米,左转行驶90米,到达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在道路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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