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本省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386号
简介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本省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发展历程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伴随着共和国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经历了创建、发展、中断、恢复重建和全面发展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署与新中国同时诞生,各省级检察署相继建立。湖南省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7月在长沙建立,1954年12月更名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1968年2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部队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6月,中断十年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并着手重建、新建地县两级检察机关,湖南检察事业迎来发展的春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386号。
职责任务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领导全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省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三)指导和规划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助省、市州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领导全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省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三)指导和规划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助省、市州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逐步发展,内设机构逐步完善。截止2018年7月,共有内设机构2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检务督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警总队(警务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监察处、林业检察处(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铁路运输检察处;直属事业单位1个,即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
工作概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带领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聚焦司法办案、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取得了新的进步。
荣誉
湖南省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连续五年在省委省政府绩效考核中获评“一类单位”,成功创建“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标兵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服务经济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检察队伍建设等工作经验多次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肯定和推介,得到孙春兰、黄坤明、孟建柱、曹建明、张军、王钦敏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被中央统战部评为“2016年度全国统战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奖”。湖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的通过率逐年提升并连年创历史新高。
媒体报道
2018年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来到益阳沅江市联点督查脱贫攻坚工作。
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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