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是省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3号
简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是省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检察机关的工作。 三、依法对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进行侦查。 四、对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预防对策,进行调研和法制宣传。 八、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培训、信息安全工作。 九、对全省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 十、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党委搞好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及涉外案件的协助工作。
媒体报道
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详细解释。
相关机构
机构信息
- 浏览量:17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