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天津一中院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受理不服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历史沿革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31日成立后,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老法院原址办公。这座被市民称之为“老法院”的院落,自明永乐二年(1404)筑城建卫始,天津司法审判活动就集中于此。光绪二十六年(1900)庚子事变后,清廷发布“变法诏”,天津得风气之先,旋即成为近代中国改革的“实验场”、“司法改革”的先行地。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实行司法改革,将司法职能从行政中逐步分离出来。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十日,中国第一个现代法院——天津地方审判厅在这个原为直隶省天津县署衙门的院落里诞生;是年十月,地方审判厅迁至河北区三马路李公祠附近(暨天津地方审判厅,当时俗称“北厅”)。1914年6月22日,天津第一、第二、第三初级审判厅裁撤后,在南马路第一初级审判厅原址改组为天津地方审判分厅(暨南马路分厅,当时俗称“南厅”)。1937年“7·7”芦沟桥事变,当月30日天津沦陷,位于河北区三马路天津地方法院办公楼及案卷被日本侵略者炮火所毁,法院人员星散。1939年,经伪临时政府法部批准,拆除南马路分厅旧办公用房,按照日本东京裁判所的建筑样式重建;1942年2月办公楼落成,伪天津地方法院迁入办公。抗战结束后,1945年12月1日,国民党政权接收了伪天津地方法院,在此重组天津地方法院。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旧法院,并在此成立天津市人民法院。此后,天津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此地办公。
随着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执行任务的日益繁重,原址上的老办公楼已远远不能满足法院审判办公的需要,加之唐山大地震的破坏,房屋早已成为危楼。1999年9月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原址建造天津一中院新的审判综合楼。2000年3月完成老法院办公楼的拆除工作,同年9月7日举行奠基仪式并正式开工。经过历时两年的紧张建设,于2002年8月31日竣工。这座拔地而起的新建筑实现了理念新、投资少、影响大的预期效果和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智能化程度高的要求,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003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
随着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执行任务的日益繁重,原址上的老办公楼已远远不能满足法院审判办公的需要,加之唐山大地震的破坏,房屋早已成为危楼。1999年9月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原址建造天津一中院新的审判综合楼。2000年3月完成老法院办公楼的拆除工作,同年9月7日举行奠基仪式并正式开工。经过历时两年的紧张建设,于2002年8月31日竣工。这座拔地而起的新建筑实现了理念新、投资少、影响大的预期效果和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智能化程度高的要求,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003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
主要职责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受理不服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辖区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机构设置
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刑事一审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依法办理下级法院报送审查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和平区、河北区、西青区、武清区和蓟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和平区、河北区、西青区、武清区和蓟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宝坻区和静海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宝坻区和静海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园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民事和民商事案件,园区范围内的一、二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和民商事案件。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和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
未成年人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第一、二审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再审案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速裁审判庭:依法受理民诉法规定可实行径行判决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实体案件包括:上诉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上诉案件。
审判监督庭:负责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法审判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各类案件;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立案一庭:负责立案工作,诉前和诉讼保全工作,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及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立案二庭:负责导诉工作、服务工作和信访督办工作。 执行局: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异议等裁决事项;审查处理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和更换执行法院申请。
执行一庭:负责办理本院执行实施案件、高级法院指定执行实施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实施案件,主要是实施各种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
执行二庭:负责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案件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查和监督事项。
综合处:负责落实高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部署安排以及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管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司法统计以及其他综合管理事务等。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本院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承担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工作,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本院对外委托工作,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依法办理下级法院报送审查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和平区、河北区、西青区、武清区和蓟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和平区、河北区、西青区、武清区和蓟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宝坻区和静海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的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宝坻区和静海县法院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及该范围内的本院一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但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案件除外。
园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民事和民商事案件,园区范围内的一、二审及特别程序的民事和民商事案件。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和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
未成年人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辖区内第一、二审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再审案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速裁审判庭:依法受理民诉法规定可实行径行判决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实体案件包括:上诉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上诉案件。
审判监督庭:负责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法审判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各类案件;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立案一庭:负责立案工作,诉前和诉讼保全工作,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及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立案二庭:负责导诉工作、服务工作和信访督办工作。 执行局: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异议等裁决事项;审查处理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和更换执行法院申请。
执行一庭:负责办理本院执行实施案件、高级法院指定执行实施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实施案件,主要是实施各种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
执行二庭:负责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案件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查和监督事项。
综合处:负责落实高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部署安排以及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管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司法统计以及其他综合管理事务等。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本院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承担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工作,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本院对外委托工作,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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