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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刑法,团伙抢劫从犯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被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暂时不予羁押,但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接受监管。然而,团伙抢劫从犯往往参与犯罪团伙的协同作案行为,其犯罪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不能排除再次参与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根据法律解释,团伙抢劫从犯不被视为适合取保候审的对象。当然,法律是复杂而灵活的,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依据中国刑法,团伙抢劫从犯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被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暂时不予羁押,但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接受监管。然而,团伙抢劫从犯往往参与犯罪团伙的协同作案行为,其犯罪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不能排除再次参与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根据法律解释,团伙抢劫从犯不被视为适合取保候审的对象。当然,法律是复杂而灵活的,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抢劫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传统的观点认为抢劫罪必须具有当场性,但是现在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当场性仅是抢劫罪的通常表现并不是抢劫罪的必然的要件。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不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还存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此时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未成年只是使用轻微的暴力,劫取少量财物的,一般不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主观违法要素是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如果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使用暴力胁迫,逼迫他人归还的,不属于抢劫罪。此外携带凶器抢夺的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一个拟制性的规定。 抢劫罪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第十五节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款规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3)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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