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递、传递、接收、购买、出售、转让、储存、生产、加工、出版、复制、发行、传播、展示、放映、播放、提供、下载、安装、使用、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电信网络或者其他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销售、提供、使用、运营、管理走私货物、走私文物、走私黄金、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走私核材料、走私文化艺术品、走私珍贵文物、走私武器弹药、走私爆炸物、走私毒品、走私毒品原料、走私国家禁止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走私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得、走私非法运输工具、走私伪造、变
走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递、传递、接收、购买、出售、转让、储存、生产、加工、出版、复制、发行、传播、展示、放映、播放、提供、下载、安装、使用、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电信网络或者其他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销售、提供、使用、运营、管理走私货物、走私文物、走私黄金、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走私核材料、走私文化艺术品、走私珍贵文物、走私武器弹药、走私爆炸物、走私毒品、走私毒品原料、走私国家禁止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走私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得、走私非法运输工具、走私伪造、变造的车船牌证、走私假币、走私假证件、走私假发票、走私作弊器材、走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组织地从事走私活动的行为;走私的货物、物品或者走私活动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进口、出口、过境、邮寄、寄递、传递、接收、购买、出售、转让、储存、生产、加工、出版、复制、发行、传播、展示、放映、播放、提供、下载、安装、使用、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电信网络或者其他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销售、提供、使用、运营、管理的货物、物品或者走私活动的对象;走私的货物、物品或者走私活动的对象的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走私罪的处罚包括: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走私罪是指非法运输、贩卖、存储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物品或者货物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将处以不同的刑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其实施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的方式,将普通货物品运出或运入国境或者边境的行为,仍然积极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