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学校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管理的公款挪作他用、私分、私借、挥霍浪费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贪污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挪用公款犯罪如果涉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
挪用公款是指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学校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管理的公款挪作他用、私分、私借、挥霍浪费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贪污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挪用公款犯罪如果涉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总结起来,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犯罪行为,涉及数额不同会有不同的刑罚,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被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本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其中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后者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按照这一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完全限于公款,还包括用于上述目的的特定物。但是,除了上述特定物而外的一般公物,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