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犯抢劫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之一,一般情况下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财产、不会逃匿、不会妨碍犯罪事实的查清、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等。由于抢劫罪涉及到严重暴力和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很难被取保候审。不过,具体取保候审与否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法院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被允许取保候审。最终决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犯抢劫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之一,一般情况下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财产、不会逃匿、不会妨碍犯罪事实的查清、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等。由于抢劫罪涉及到严重暴力和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很难被取保候审。不过,具体取保候审与否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法院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被允许取保候审。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抢劫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普通的侵犯财产罪不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因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抢劫罪的处罚较其他普通的侵犯财产罪更重。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抢劫动产是抢劫罪的罪普遍的表现形式,但是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一般认为抢劫不动产的不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案例分析
周雪蛟抢劫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