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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驾驶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意思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有特定的要求,即其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形式以外的危险方法,同时要求这种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等的危险性,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本罪并未规定确切的罪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进行认定。 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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