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常见刑法内容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非法拘禁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非法拘禁罪概念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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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从内容上讲其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外,两罪的主观特征都是直接故意,并且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由于两罪在法定刑上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分析其不同点以区分这两种犯罪非常重要。 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索要应该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识;而带有勒索财物性质的绑架罪其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在主观犯意上,绑架罪一般还有伤害或杀害被绑架人来要挟被勒索人的故意,而非法拘禁罪一般并没有伤害或杀害被拘禁人的故意。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在行为实施前就有着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是为着“索债”而实施的拘禁行为,是“事出有因”。而在“勒赎型”绑架罪中,犯罪行为人纯是为了勒索财物,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情有可原的事实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虽然在两罪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拘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拘禁、限制、关押和捆绑等行为,虽然也有可能实施一些稍重的暴力行为,但比起绑架罪来说,其暴力程度远不及。在绑架罪中,绑架人对被绑架人所实施的绑架行为基本可以分为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手段,这种行为不仅在身体上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被害人的心灵上也带来了更大的恐惧。 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既可以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也可以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由于事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决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只要把“债”要回来即可,至于对象是谁就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索债和拘禁必须同时进行,即无论针对被害人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拘禁和索债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是不同的人的话那就会转变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只能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勒索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这是因为绑架罪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此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而且,如果犯罪人向本人勒索财物的话,那么就会转变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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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从内容上讲其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外,两罪的主观特征都是直接故意,并且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由于两罪在法定刑上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分析其不同点以区分这两种犯罪非常重要。 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索要应该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识;而带有勒索财物性质的绑架罪其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在主观犯意上,绑架罪一般还有伤害或杀害被绑架人来要挟被勒索人的故意,而非法拘禁罪一般并没有伤害或杀害被拘禁人的故意。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在行为实施前就有着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是为着“索债”而实施的拘禁行为,是“事出有因”。而在“勒赎型”绑架罪中,犯罪行为人纯是为了勒索财物,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情有可原的事实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虽然在两罪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拘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拘禁、限制、关押和捆绑等行为,虽然也有可能实施一些稍重的暴力行为,但比起绑架罪来说,其暴力程度远不及。在绑架罪中,绑架人对被绑架人所实施的绑架行为基本可以分为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手段,这种行为不仅在身体上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被害人的心灵上也带来了更大的恐惧。 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为人既可以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也可以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由于事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决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只要把“债”要回来即可,至于对象是谁就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索债和拘禁必须同时进行,即无论针对被害人还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拘禁和索债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是不同的人的话那就会转变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只能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勒索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这是因为绑架罪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此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而且,如果犯罪人向本人勒索财物的话,那么就会转变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