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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储蓄卡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盗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用卡信息给他人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这些行为不仅适用于信用卡,同样适用于储蓄卡。因此,储蓄卡也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范畴。
根据中国法律,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储蓄卡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盗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用卡信息给他人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这些行为不仅适用于信用卡,同样适用于储蓄卡。因此,储蓄卡也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范畴。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样确定基本犯量刑起点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符合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按照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并处过单处1万到10万的罚金。 本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严禁伪造、冒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损害合法持卡人及发卡机构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金融产品,自1952年问世以来,以其信用程度高、使用范围广,同时具有消费、购物、汇兑、取现等多种功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大众化支付工具。就立法意义而言,只要是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的犯罪,都属于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信用卡犯罪。因此,就立法本意上讲,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含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个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中的信用卡的含义与目前银行和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的范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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