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指被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集资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权益、权利、利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凡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因此,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即为被欺骗集资的人员以及其财产权益。
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指被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集资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权益、权利、利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凡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因此,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即为被欺骗集资的人员以及其财产权益。
集资诈骗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凡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些人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也没有还款的主观意愿,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虚构一些事实,以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入款项,然后将借入的款项非法转移或者挥霍,这种行为就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集资,有时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而是到期后要还本付息,那么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