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ニ)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ー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ニ)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ー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罪名定义
所谓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相关的间谍组织及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所指派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1979年制定刑法时即规定了间谍罪,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也将间谍罪作为刑法的规制内容。
间谍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行为人通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提供我国的国家秘密和情报,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对间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是间谍活动预备行为的两种形式。行为人从事间谍活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参加间谍组织取得间谍人员身份并进而实施间谍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并不具有间谍身份,但只要接受了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并实施之,也同样构成间谍犯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这两种间谍行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实施实质间谍活动的预备行为,并非实质间谍活动本身,因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类行为。实质的间谍行为是指情报窃密、勾联策反、渗透破坏等等。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具体间谍活动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在战时或平时于敌人对我袭击时使用各种方式向敌人指明所要轰击的目标。这种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以往的战争中,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一般是采用声、光、电等手段为敌人炮击、轰炸指示目标,这种指示除了间谍人员外,非间谍人员亦可以实施。现代高科技条件下,敌人的轰击多采用激光、红外等精确制导武器,要为这样的轰击指示目标必然要使用相应的指示设备,能实施这中行为的多为敌方派遣、潜伏的间谍人员,这也是将这一行为规定于间谍罪之中的重要原因。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