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管理公款职责的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即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即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即未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属于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处有期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管理公款职责的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即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即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即未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属于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的刑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总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惩罚。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挪用公款罪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另外,根据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一)第7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