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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后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后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罪名概念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行为。有配偶者以及与之相婚者都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他人结婚。应当注意的是,先前存在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律婚姻,即经合法登记而成立的婚姻。也就是说两个事实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后一个婚姻关系并不存在事实婚姻与法律婚的要求。即后一婚姻关系只要达到事实婚的要求,就可以构成重婚罪,这里所说的事实婚姻是指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在确定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应当区分重婚中的事实婚姻与同居或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之间暗地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通奸不具有事实婚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条件,而同居者不具有事实婚姻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 重婚罪案例分析 普通工人杨女士今年61岁,1977年6月28日她与丈夫晏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她生了个儿子。2004年9月,儿子到辽宁大连上大学后,就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杨女士说,儿子失联她就够伤心的了,老公又在外面养小三,这让她更加痛苦。2011年10月,她老公认识比她小20多岁的王女士后,慢慢地王女士就成了老公的小三,而且还以夫妻名义吃住在一起。同年,两人还在猫猫箐开了一家农家乐。2013年2月6日,王女士在医院生娃娃时,晏先生还以丈夫的名义到医院签字。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晏先生涉嫌犯重婚罪对其立案侦查。去年5月9日,西山法院以晏先生犯重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杨女士说,虽然她老公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小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她向西山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王女士犯重婚罪。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王女士答辩称:她认识晏先生后,晏先生对她说,自己的儿子到大连上学期间走失了,让她给晏先生生个孩子,并且还取得了晏先生妻子杨女士的同意。他们还承诺,等娃娃出生后,他们3人共同抚养。她也是个被害者,是晏先生夫妇合伙骗她给他们生孩子。西山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明知杨女士与晏先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愿为晏先生生孩子,且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据此,西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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