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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入户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宿舍、旅馆等处所,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在以下情况下被认定为既遂:1.犯罪主体进入住宅等处所,并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2.犯罪主体实施了抢劫行为,即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财物;3.犯罪主体成功地带走了被抢劫的财物。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入户抢劫才会被认定为既遂。
根据中国刑法,入户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宿舍、旅馆等处所,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在以下情况下被认定为既遂: 1. 犯罪主体进入住宅等处所,并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2. 犯罪主体实施了抢劫行为,即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财物; 3. 犯罪主体成功地带走了被抢劫的财物。 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入户抢劫才会被认定为既遂。 抢劫罪罪名概念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案例分析 周雪蛟抢劫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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