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罪名定义
所谓盗伐林木罪,顾名思义就是盗窃林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的方式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本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1997年制定新刑法亦将本罪做了规定。
盗伐林木罪客体指的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相关规定对林业资源确立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也包括相应主体对森林或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但是对国家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的一种破坏,也侵犯了相应主体对该林木所拥有的所有权。林业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进行严格保护任何盗伐林木等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犯罪对象表现为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人自己承包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之外的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