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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是指公安机关人员违法使用职权,对被扣押人员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非法拘禁是指公安机关人员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强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对被拘禁人员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根据该法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安机关人员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即未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被拘禁人员遭受了损害,即拘禁行为给被拘禁人员带来了不正当的限制、伤害、侮辱等不良后果。如果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是指公安机关人员违法使用职权,对被扣押人员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非法拘禁是指公安机关人员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强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对被拘禁人员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安机关人员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即未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被拘禁人员遭受了损害,即拘禁行为给被拘禁人员带来了不正当的限制、伤害、侮辱等不良后果。如果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 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如情节严重,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仅为普通法律常识,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非法拘禁罪办理取保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非法拘禁罪罪名变迁 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拘禁罪,在明律唐律中,有“威力制缚人罪”,是指用武力将人拘缚进行监禁、拷打的行为。这与现代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相类似。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将非法拘禁罪独立规定为罪名,因清封建统治的崩溃而未实施。中国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始于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使人为奴隶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316条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私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中华民国刑法》第302条第2款采用结合犯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除此之外,《中华民国刑法》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有关公务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加重其刑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禁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法逮捕、拘留公民的负责人员,应当查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其他个人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即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第143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79年的刑法对非法拘禁罪除了作基本构成的规定,还有重罪、极重罪两个派生的构成类型,并由此区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1997年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重新修改,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变动主要表现在:1、删去原刑法关于严禁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宣言性规定2、对非法拘禁未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增加了管制刑。3、在第2款中增加关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的规定。原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只能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考虑到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实质上就是故意伤害和杀人的行为,因此,增加了这一规定。4、增加第3款关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的规定。现实中由于三角债纠纷比较多,各地都出现靠扣押、拘禁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来索取债务的情况。为了有效打击这一新出现的犯罪,增加了这一规定。5、增加了第4款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从重处罚的规定。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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