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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概念 所谓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行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是针对近些年来频频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因司机与乘客的冲突,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失控酿成惨剧的社会现象。 妨害安全驾驶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到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行为人强控驾驶人员的操纵装置,或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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