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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是指将专款专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如果挪用资金已归还,则可能会对违法者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民事责任:挪用资金也涉及到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因此被挪用的资金的原始所有人可以向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挪用的款项,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3.
挪用资金是指将专款专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如果挪用资金已归还,则可能会对违法者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挪用资金也涉及到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因此被挪用的资金的原始所有人可以向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挪用的款项,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 行政处罚:挪用资金是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总之,挪用资金已归还并不会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挪用资金罪概念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会个人使用且符合特殊情形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以下几项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挪用资金罪罪名变迁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第一款为“挪用资金罪”。二、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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